(2016)鄂092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殷修平、殷修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修平,殷修权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274号原告殷修平。原告殷修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殷修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修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殷修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殷修平负担。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