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代书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代书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388号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彬,村民。被告:陈代书,生于1964年1月5日,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代书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代书的诉讼。经审查,原告湖北郧西���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代书的诉讼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代书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