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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郭金壮诉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壮,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2民初908号原告郭金壮,现住科右中旗。被告宝成,现住科右中旗。原告郭金壮与被告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金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9日,被告宝成在我处借款6380.00元,当时给我出具一枚欠据,约定同年12月3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380.00元。被告宝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被告宝成在原告郭金壮处借款6380.00元,当时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约定同年12月3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向法庭递交一枚被告出具的原始欠据,证明被告欠款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宝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应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故原告郭金壮递交的欠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63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宝成偿还原告郭金壮借款63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麦拉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