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洪振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振兰,陈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85号原告洪振兰,女,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程玉逢,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祥,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王婷、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振兰与被告陈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