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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魏培妍与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培妍,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31号申请人:魏培妍,女,2004年5月7日生。法定代理人:魏宪义,男,1969年2月9日生。被申请人: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兵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杨国强,男,1973年2月27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国强驾驶的豫EL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4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0000元及张晓霞所有的豫E109**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国强驾驶的豫EL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4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查封于滑县八里营大广高速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