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辖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与江西怡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怡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辖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怡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市Berri街38号。法定代表人:勒鲁瓦·克洛德(LENOIRCiaude)��总裁。委托代理人:方梅,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雁,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号。原审被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530大厦****号。法定代表人:邵金华。上诉人江西怡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原审被告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84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怡彬公司实施的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行为均不在郑州,而在江西南昌,因而原审对涉及怡彬公司的案件���管辖权。2、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住所地在法国,怡彬公司住所地在江西南昌,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郑州,原审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本案所有当事人均不在郑州,原审法院管辖不利于案件事实调查,不利于当事人应诉,基于管辖便利的原则,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本案专利权人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主张由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由怡彬公司销售给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使���的医疗器械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南阳系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地,也是被控侵权人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的住所地,因此南阳所在区域内对专利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其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应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即郑州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怡彬公司主张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足,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846-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松志代理审判员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