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刘兴探、刘亭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刘兴探,刘亭茹,刘兴帅,朱坤现,刘孟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伯乐街中东段。负责人康思雷,行长。被执行人:刘兴探。被执行人:刘亭茹。被执行人:刘兴帅。被执行人:朱坤现。被执行人:刘孟柱。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刘兴探、刘亭茹、刘兴帅、朱坤现、刘孟柱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20267.74元,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飞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