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祥君与段绪龙、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君,段绪龙,武超,宿州市俊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362号原告:吴祥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绪龙,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被告:武超,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被告:宿州市俊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城东乡宿灵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翟保卫,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200号。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葆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振龙,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君诉被告段绪龙、武超、宿州市俊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