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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2民初38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现住化隆县甘都镇。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现住尖扎县康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现以双方已自愿和好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乔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李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