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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桂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索鹏、张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索鹏,张艳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838号原告王桂明,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崔玉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索鹏,男,37岁,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张艳辉,女,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索鹏、张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