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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茂贵,向明与喻明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明,王茂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喻明福,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明,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茂贵,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1单元7层709,组织机构代码77845684-2。负责人董伟,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明福,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北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7102-3。法定代表人罗志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北路160号1栋一单元3—2。负责人汪勇,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王茂贵、向明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喻明福、原审被告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王茂贵和向明发出缴纳上诉费通知,告知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王茂贵于2016年1月31日收到该通知,向明于2016年1月8日收到该通知,二人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中林审 判 员  陈胜友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