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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宏伟与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不服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高碑店市人民政府,李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2行初22号原告李宏伟。委托代理人许文敏,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宏明(原告弟弟)。被告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韩晓杰,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朱杰,市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瑞璟,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红俊。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宏伟不服被告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高集建(98)字第010825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文敏、李宏明,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杰、王瑞璟,第三人李红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贾雪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曾��2010年就与本案同一事实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宏伟申请撤回起诉,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其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准许裁定撤诉后,即丧失了再行起诉的权利,且原告再行起诉没有正当理由,对原告李宏伟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宏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续永强审判员  姜文琦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