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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陆军与被告齐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齐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2078号原告陆军。被告齐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朱国平。委托代理人孙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军与被告齐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