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魏玉林、崔成安与居久军、胡继中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林,崔成安,居久军,胡继中,韩书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44号原告魏玉林。原告崔成安。委托代理人胡广德。被告居久军。被告胡继中。被告韩书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林、崔成安与被告居久军、胡继中、韩书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玉林、崔成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