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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魏玉林、崔成安与居久军、胡继中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林,崔成安,居久军,胡继中,韩书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44号原告魏玉林。原告崔成安。委托代理人胡广德。被告居久军。被告胡继中。被告韩书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林、崔成安与被告居久军、胡继中、韩书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玉林、崔成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