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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管守忠与姚能财、姚能兵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能财,管守忠,姚能兵,谈学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能财,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管守忠,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一审被告:姚能兵,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一审被告:谈学枝,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再审申请人姚能财因与被申请人管守忠及一审被告姚能兵、谈学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3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能财申请再审称:姚能财系在被胁迫的情形下书写的承诺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承诺书内容仅指对所涉房产配合过户,并没有对1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姚能财认可案涉承诺书由其本人书写,其称受胁迫书写,但未能举证证明。承诺书载明担保姚能兵借条(款)100万元,姚能财辩称该承诺仅指配合对所涉房屋产权过户,亦未能提出充足理由,故原审法院判决姚能财对案涉100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姚能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能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