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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罗爱华与段怀旭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爱华,段怀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94-2号原告罗爱华。被告段怀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鄂0683民初29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罗爱华、段怀旭申请解除段怀旭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段怀旭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