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罗爱华与段怀旭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爱华,段怀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94-2号原告罗爱华。被告段怀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鄂0683民初29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罗爱华、段怀旭申请解除段怀旭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段怀旭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