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段伟、王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段伟,王艳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650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马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欢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伟,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艳秋,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段伟、王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缓、减、免交���讼费用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