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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段伟、王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段伟,王艳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650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马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欢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伟,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艳秋,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段伟、王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缓、减、免交���讼费用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