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霞与被执行人徐秀林、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徐秀林,王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05号申��执行人王霞,女,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公路管理段职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徐秀林,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海艳,女,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徐秀林、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徐秀林、王海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王霞借款5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彭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