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霞与被执行人徐秀林、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徐秀林,王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05号申��执行人王霞,女,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公路管理段职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徐秀林,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海艳,女,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徐秀林、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徐秀林、王海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王霞借款5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彭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