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龙强与赵衣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强,赵衣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107号原告龙强,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赵衣林,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龙强与赵衣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龙强负担。审判员 池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全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