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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卢国富与被告于慧、韩忠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富,于慧,韩忠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283号原告卢国富,男,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于慧,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韩忠环,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富与被告于慧、韩忠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