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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刑初87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书记员蓝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蒋某、李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蒋某、李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1、2014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湘阴县文星镇东城大酒店附近一巷子内贩卖给蒋某100元的毒品氯胺酮。2、2014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湘阴县文星镇三湘网吧楼下贩卖给蒋某100元的毒品氯胺酮。3、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湘阴县文星镇百度酒吧内贩卖给李某100元的毒品氯胺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蒋某、李某的证言。他们分别证明了向王某购买毒品K粉的事实,其所证明的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购买金额等细节与王某的供述相印证。李某还证明他于2015年3月17日来长沙市望城区交警三中队处理交通事故时毒瘾发作被查获,与望城区公安局丁字湾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材料、检查笔录等证据相印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她是王某之妻,证明结婚前发现王某贩毒一事,当时王某从口袋里掉出了一小包类似毒品的东西,她就同王某的母亲一起去质问王某,王某承认贩卖毒品K粉,为此事两人吵架,她甚至想以跳楼的方式阻止王某贩毒,王某就再没有贩毒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认从上线“唯宝”手中以1000多元/安的价格购进K粉,从中掺杂少许消炎粉后分包成小包装予以贩卖给蒋某、李某等人的事实。辨认笔录。①李某指认王某是多次向他出售毒品的人。②蒋某指认王某是多次向他出售毒品的人。③王某指认蒋某是向他购买毒品的人。④王某指认李某是向他购买毒品的人。湘阴县公安局对王某住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未搜查出有价值的证据。被告人王某的手机通话详单。证明与蒋某联系的情况。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的法律文书,确认蒋某以贩养吸。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证明李某系吸毒人员。被告人王某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证明系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资料。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氯胺酮不足一百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武人民陪审员 李 定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