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美霞诉被告余占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霞,余占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062号原告高美霞。被告余占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霞与被告余占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美霞来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余占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美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美霞负担。审判员 林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