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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法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帝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硅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帝博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硅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法商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南京帝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三牌楼大街151号帝博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健,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成辉,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南京硅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168号2号楼2098座。法定代表人韦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帝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博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硅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创软件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中,发现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本院认为,对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因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到庭,但上述人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股东释明其在公司清算程序中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但被申请人的股东仍下落不明,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故本院依法终结硅创软件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硅创软件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硅创软件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等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硅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昌政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人民陪审员  潘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