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放电器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放电器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905号原告无锡市新放电器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诸树圯,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贵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国英,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无锡市新放电器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放公司)与被告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诸树圯、被告坛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放公司诉称,新放公司与坛柴公司久有贸易往来,坛柴公司向新放公司购买各类零部件。新放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坛柴公司却未按约定付款。至起诉之日,坛柴公司尚欠款42314.36元。为维护新放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要求坛柴公司支付货款42314.36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坛柴公司辩称,坛柴公司欠新放公司货款42314.36元没有异议。新放公司交付的货物仍有部分没有使用,坛柴公司曾要求新放公司收回该部分货物再结算剩余货款,但其未收回,所以事情就拖下来了。经审理查明,坛柴公司曾向新放公司购买柴油机配件,至2014年12月31日,尚欠价款52314.36元。此后,坛柴公司支付价款10000元,其余价款未支付。新放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新放公司和坛柴公司的陈述、新放公司提供的对账函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新放公司与坛柴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新放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坛柴公司应按约定付款。坛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坛柴公司同意其退回没有使用的货物。因此,坛柴公司要求退回其没有使用的货物再支付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也不能确定。因此,坛柴公司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价款。坛柴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新放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即是要求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新放电器塑业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42314.36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2月15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损失。如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9元(已减半),保全费470元,合计人民币899元,由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如江苏坛柴机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无锡市新放电器塑业有限公司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丽娜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