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执字第0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赟与陈松、王广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赟,陈松,王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2424号申请执行人吴赟,教师。被执行人陈松,无业。被执行人王广彬,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吴赟与被执行人陈松、王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陈松、王广彬欠原告吴赟借款本息合计38万元,从2015年4月份起,于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吴赟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吴赟可就两被告剩余未偿还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7371元,减半收取3685.5元,由被告陈松、王广彬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土地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此案。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查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