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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志春与山东单县金捷达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军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春,山东单县金捷达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军,陈太军,光正钢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王志春,居民。委托代理人韩亚东。委托代理人孙国忠。被告山东单县金捷达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省。被告陈建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艳、王海盟。被告陈太军,居民。被告光正钢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江。被告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克平。委托代理人朱文静、张永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春与被告山东单县金捷达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军,陈太军,光正钢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春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33元,减半收取2916.50元,由原告王志春负担。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鑫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