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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霍文博与承德华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文博,承德华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28-1号原告:霍文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承德华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丰台开发附属办公楼5层8号。法定代表人:付长满。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文博与被告承德华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文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承德华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承德华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5万元;二、冻结原告霍文博银行存款13万元;三、查封担保人侯某某所有的车辆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