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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美诉何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5民初77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15日,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何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务工期间相识恋爱,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何某某,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在西充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手续。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打架、闹离婚。原、被告自2012年起两人便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何某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至必须离婚的地步,若离婚小孩由我抚养;婚生女何馨烨尚且年幼,应当给她一个完整的家庭,能不离婚的话是最好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广东省佛山市务工时相识恋爱,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何某某,于201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仅提供了双方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生育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联系,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对维持夫妻感情有着强烈的愿望,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