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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安娜与吴文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娜,吴文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刘安娜。委托代理人王文岭,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朝。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娜诉被告吴文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娜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意向,庭下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樊桂友审 判 员  张宝华代理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双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