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佟淑范与马雪婷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佟某某。被告马某某。法定代理人马广云(系被告之某某,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代理审判员 海滟人民陪审员 姚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