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7月10日生,住铁岭市清河区。被执行人柏某某,男,1970年1月2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柏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中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