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威,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息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逮捕,2014年1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平刑初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对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刘威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刘威现已到案,原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张万汶审判员 徐永琴审判员 彭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