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伏保诉被告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伏保,崔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李伏保,男,汉族,1940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职工。被告崔涛,男,汉族,现年48岁,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伏保诉被告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伏保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伏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伏保负担。审判长 蒋耀武审判员 余海娟审判员 马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