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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伏保诉被告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伏保,崔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李伏保,男,汉族,1940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职工。被告崔涛,男,汉族,现年48岁,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伏保诉被告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伏保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伏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伏保负担。审判长  蒋耀武审判员  余海娟审判员  马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