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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俐陵、吴玉惠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俐陵,吴玉惠,吴余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53号原告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细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慧红,公司职员。被告吴俐陵,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B)。被告吴玉惠,女,1971年9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吴余秀女,女,女,1949年4月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B)。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俐陵、吴玉惠、吴余秀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经满足原告诉求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惠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碧蓉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