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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海龙诉陈卫东、陈勇刚、包海峰、魏双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龙,陈卫东,陈勇刚,包海峰,魏双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30民初104号原告马海龙,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正蓝旗上都镇。委托代理人赵中国,锡林郭勒盟普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卫东,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正蓝旗上都镇。被告陈勇刚,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呼和浩特市。被告包海峰,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包头市。被告魏双喜,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龙诉被告陈卫东、陈勇刚、包海峰、魏双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因被告陈卫东、陈勇刚、包海峰、魏双喜涉嫌诈骗已在正蓝旗公安局报案,正蓝旗公安局调查后尚没有结论,应以正蓝旗公安局调查结案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格日勒陪审员  白玉平陪审员  高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珠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