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恢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育忠与吴素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育忠,吴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杨育忠,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吴素亚,女,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就原告杨育忠与被告吴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4346号民事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育忠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XXX弄XXX号二层北间房屋,但该不动产暂不具备拍卖条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434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 康审 判 员 杨孝林代理审判员 朱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