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宗文国与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文国,李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1107号原告:宗文国,个体户。被告:李小明,个体户。原告宗文国与被告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文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宗文国诉称:2014年11月12日李小明称家里需要用钱,向其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着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小明立即归还此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李小明未答辩。宗文国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11月12日李小明所立借条一份,证明李小明向其借款50000元。李小明未提供证据。对宗文国所出示的证据,李小明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11月12日李小明称家里需要用钱,向宗文国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着不还。现宗文国诉至法院,要求李小明立即归还此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小明2012年11月12日立据向宗文国借款50000元,事实存在。宗文国要求李小明归还该笔借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宗文国50000元,并从2016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付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被告李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