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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莫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莫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413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莫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0826。委托代理人:邓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