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莫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莫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413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莫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0826。委托代理人:邓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