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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施庆虎与沙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某,沙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56号申请人施某。男,汉族,1999年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理人施会亮。被申请人沙丙军,成年。因2016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沙丙军驾驶鲁J×××××号车沿东岳大街向西行驶至银座对面时,与沿人行横道横穿道路的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车辆受损。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沙丙军驾驶的鲁J×××××号车予以扣押,已交纳520元保全费并用财富特担保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沙丙军驾驶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J×××××号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忠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