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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禾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沙捌加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禾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捌加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486号原告湖南禾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9。法定代表人陈乐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玲,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捌加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城西组团1栋115。法定代表人李义炬,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承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禾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捌加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湖南麓谷信息港开发有限公司诉本案被告长沙捌加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另案处理,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映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