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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香榭绿丹兰美容会所与楼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香榭绿丹兰美容会所,楼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615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香榭绿丹兰美容会所,住所地金华市国贸街152号月桂苑1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章进华,该会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政新、柯銮(特别授权),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莹,1991年10月15日出身。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香榭绿丹兰美容会所与被告楼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香榭绿丹兰美容会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香榭绿丹兰美容会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香榭绿丹兰美容会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