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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江聚顺五金有限公司与苏州金邦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聚顺五金有限公司,苏州金邦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442号原告吴江聚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松厍路。法定代表人赵学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艳,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敏,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金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法定代表人钱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聚顺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邦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聚顺五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聚顺五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聚顺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吴江聚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