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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乃生诉被告孙儒军、张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乃生,孙儒军,张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115号原告杨乃生,男。被告孙儒军,曾用名孙才,男。被告张晓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乃生诉被告孙儒军、张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杨乃生欲与孙儒军、张晓霞庭外和解,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乃生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杨乃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培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