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九洲特种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九洲特种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九洲特种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瑞、李明喜,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现明,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港市九洲特种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重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重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