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任泽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泽东,陈堂贵,奉节县众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74号原告任泽东,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玉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堂贵,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奉节县众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路456号(汽车客运总站二号楼2号门市),注册号91500236795890851M。法定代表人谢香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79号电信综合楼七楼,注册号500236300003966。负责人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泽东与被告陈堂贵、奉节县众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0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泽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任泽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泽东撤回对被告陈堂贵、奉节县众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任泽东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