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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邵慧敏与大连万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慧敏,大连万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486号申请执行人:邵慧敏,男,1985年12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大连万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海月街37号1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文,系经理。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58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48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