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二终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蒋某合同诈骗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65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普兰店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涌,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孙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传 茂代理审判员 孟 晶代理审判员 杨 筱 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艳(代)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