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301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静波,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邓冬梅,女,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