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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向一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1534号向一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徒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向一芳应缴纳罚金人民币6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向一芳现在监狱服刑,银行无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徒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确定的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向一芳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殿祥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