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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5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峰与张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峰,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5090号申请执行人徐峰。委托代理人吴群浩,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祥。徐峰与张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速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张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徐峰债权转让款370000元。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50元,由张祥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祥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现被执行人张祥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溧速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狄全平执行员  杨家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盈 关注公众号“”